来源:谈科创论知产
一、完善外观专利制度
(一)外观设计专利可保护产品局部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产品外观设计在提升产品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日益凸显。我国企业的设计能力不断提高,童车等领域的设计已具有国际水平。随着产品设计更趋精细化,局部设计创新逐渐成为产品外观设计的重要表现方式,许多国家对产品的局部外观设计给予保护。但我国现行专利法只对产品整体外观设计给予保护,局部外观设计创新很容易被人通过简单拼凑、替换等方式加以模仿,难以得到有效保护,不利于激励我国设计创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此,为满足创新主体对局部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顺应国际外观设计制度的发展趋势,建议将对产品局部做出的外观设计纳入专利法保护范围”。
(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近年来,设计创新在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方面的作用越来越凸显。当前,我国外观设计申请量大幅提升,已居世界首位,加强外观设计保护的呼声日益强烈。但相比许多国家(包括发展中国家),我国现行专利法对外观设计专利权10年的保护期限仍然偏短。同时,随着企业“走出去”战略的实施,我国企业在境外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需求明显增加。例如2008年至2012年,欧共体商标与外观设计局每年受理的来自我国的外观设计数量均超过千项。为使我国企业在境外简便、快速、经济地获得外观设计保护,便于开拓国际市场,提高国际竞争力,我国有必要加入便利创新主体同时在多个国家获得外观设计保护的海牙协定,而海牙协定(1999年文本)要求缔约方至少给予外观设计15年的保护期限。为加强我国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适应我国未来加入海牙协定的需要,建议将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期限延长到15年。”
(三)增加外观设计专利本国优先权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根据现行专利法,本国优先权制度仅适用于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实践中,依据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规定,申请人在国外首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申请后,可通过主张外国优先权,向中国提交相似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但是,由于本国优先权不适用于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申请人在中国申请一件外观设计专利后,再提交与之相似的外观设计,无法主张国内优先权并据此合案,造成国内和国外申请的权利不对等问题。另一方面,我国建立局部外观设计保护制度之后,会出现产品整体设计与局部设计的转换需求。如果没有外观设计本国优先权制度,基于外国优先权可以轻易实现的整体与局部设计之间的转换在国内申请之间却难以实现,同样会造成对国内和国外申请人之间权利不平等问题”。
二、引入专利期限补偿、药品专利链接制度
(一)增加发明专利期限可以补偿
发明专利可以因授权过程中不合理的延迟请求专利权期限补偿(自申请日起4年+自实质审查请求3年后授权);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可以获得不超过5年专利权期限补偿(上市后总保护期不超过14年)。
(二)增加药品专利纠纷早期解决机制
增加药品上市审评审批过程中,相关当事人可以就注册药品相关的专利权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判决结果会影响药品上市审批。
2020年1月15日,中美双方正式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美利坚合众国政府经济贸易协议》,其中第1.11条涉及专利纠纷早期解决的有效机制/药品专利链接制度;第1.12条涉及因专利授权或药品上市审批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的专利有效期的延长。以上修改是中美经济贸易谈判的要求和落实,也是我国深化药品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创新的需要。
三、加大违法惩罚力度
(一)取消损害赔偿计算方式的选择顺序限制
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不再按先损失后获益区分。
(二)提高侵权赔偿下限和上限
在难以计算赔偿数额的情况下,法定赔偿额从1-100万升至3-500万。
(三)增设惩罚性赔偿制度
增加故意侵权,情节严重,在权利人损失、侵权人获利或者专利许可使用费倍数计算数额的1-5倍内确定赔偿数额。
(四)假冒专利罚款提高
假冒专利,罚款由四倍以下升至五倍以下;五万以下违法所得,由20万以下升至25万以下罚款。
四、增加开放许可制度
增加专利权人可以自愿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实施专利,期间专利年费减免。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改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中提到“根据2014年全国专利调查结果,截至2013年底,高校拥有的有效专利的实施率为14.6%,科研单位实施率为39.7%。造成我国专利运用效果不理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专利交易市场不成熟,市场信用体系不完善,专利供需信息不对称等。一些专利权人由于费用问题,无力参加展会或通过其他有效渠道推介其专利。为此,有必要构建市场供需双方对接机制,建立专利许可需求信息披露机制。在这方面,英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及泰国等发展中国家,设置了当然许可制度,即专利权人按照意愿,可以提出当然许可的声明,表明许可意向并作出对任何人给予公平许可的承诺”。
“当然许可制度的优点在于:一是声明当然许可相当于给专利打上一个开放使用的标签,在专利登记簿中与专利所包含的其它信息一同传播,有利于促进专利技术供需双方的对接,尤其是高校、科研院所专利的传播和运用;二是需求方以公平、合理、无歧视的许可费和便捷的方式获得专利许可,可以降低许可谈判难度,大幅降低专利许可交易成本,提高被许可人实施专利的意愿,有利于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充分挖掘使用专利;三是建立专利交易许可相关信息披露和传播机制,既为专利权人和公众搭建专利转化或推广应用平台,也可以有效降低专利交易中与专利状态相关的法律风险。当然许可与普通许可最大的不同在于,当然许可的承诺方不得拒绝任何被许可方的许可请求”。
附:2020年专利法修改对照表(点击图片放大)